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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为企业降低成本合理节税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382次 时间:2020-08-10

税务筹划除了选对方法,还要选对适用的法律主体,今天和大家分享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实际操作。




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提到个人独资企业,很多人都会将它和一人有限公司相互混淆,其实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包括几个方面:


1)一是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登记注册成立;


2)二是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才会涉及到连带责任,比如: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使用,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有权追溯股东以个人及家庭财产赔偿。


3)三是在税务政策上,个人独资企业跟一人有限公司在所得税方面不一样,个人独资企业交经营者的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首先交企业所得税,然后交股息红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它是有两道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道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有什么不同


还有很多人会问,个体户跟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一样?相同的地方是他们都是承担连带责任。不同的方面主要包括:


1)经营规模上一般不同,个体户相对规模较小,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会比个体户大很多,会达到千万级的营业额;


2)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对外转让,也就是说可以转给另外一个人来经营。但个体户是不能对外转让,如果不经营了,只能办理注销;


3)个体户跟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税务政策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个体户一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核定征税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在很多地方也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这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3、什么业务适合选择个人独资企业?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到:凡是个体户可以做到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基本上可以做到,所以我们在以前讲过的哪些业务适合个体户,他同样也适合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还有哪些特殊业务它开展是比较合适的?我们通过不同的案例来分析。


案例1

有一个张老板(虚拟的,千万别对号入座)要开展的业务有它的特点,特点一是上游都是规范的企业,他们都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个业务毛利水平不高,业务仅仅是一进一出的贸易。如果选择登记为个体户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成本反而比较高。张老板公司的毛利在20%左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才20%×13%=2.6,比小规模纳税人3%还低。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考虑,他应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选择做一般纳税人,他又有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这个业务是一进一出的业务,日常的费用比较低,规模大概在一年3000万左右,自己算下来,如果开设一家有限公司,最后的利润比较高,利润先交25%的企业所得税,再交股东分红的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成本就会特别高。所以说这个业务既不适合做小规模的个体户,也不适合做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用什么方式比较合适?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利用到个人独资企业。张老板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刚刚讲过的它的毛利测算,增值税税务成本是2.6%以下,而它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对于大多数地方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贸易业务,个人所得税核定1%左右。所以说总体上它的税务成本就是2.6%的增值税加上1%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它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增值税的部分是可以转嫁给下家的,所以说2.6的增值税的税负实际上可以不考虑,所以整个业务它实际需要负担的税务成本就是个人所得税的1%。


总结:像这种毛利比较低(毛利在20%以内),实际利润较高,然后规模中等(销售额每年3000万左右)的业务,比较适合用个人独资企业来经营。


案例2

另一项比较适合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来进行税务筹划的业务,就是头部网红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现在我们处于一个网红时代,互联网上面网红直播越来越热闹,我们的网红每天都在平台上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取得不同的收入分成。例如:打赏收入,广告分成收入,带货提成收入。我们在直播平台上给网红打赏了不少钱,网红在一个电商节上带货几千万上亿,那么这个网红究竟能拿到多少钱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网红的生态价值链。作为销售平台或者作为直播平台,首先是平台跟消费者打交道,我们打赏的收入或者我们购货平台取得销售的收入,首先获得收入的是平台,不是网红个人,所以这些业务是以平台的收入来体现的。平台拿到的收入会跟网红所在的公会进行分成。什么是网红公会?这个公会不是我们搞福利的工会,它不是工人的工,他是公家的公、公司的公。公会就是经营网红的经纪公司,大多数的网红都加入公会,然后公会跟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签协议,直播平台跟网红的公会之间有一个分成协议,比方说五五分成,也就是说你打上了一百块,然后平台做一百块钱的收入,分其中的50块给网红所在的公会,网红所在的公会拿到这一笔分成收入以后,再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和网红之间进行分配。


网红通常并不是公会的员工,网红跟公会之间是业务关系,所以说如果网红以个人身份跟公会打交道,她获得的就是劳务报酬。简单而言,网红所在的价值链首先是消费者把钱给到平台,平台给到公会,公会给到网红个人,这样一来网红实际能拿到的钱大概是整个平台获得收入的30%到40%左右,有些可能更低。但是直播平台流量很大,一个知名的网红,当红的网红,她的个人收入还是非常高的。但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来交网红个人所得税,她的税务成本就会非常高,怎么办?所以需要税务筹划。


一个头部网红的收入一般会超过500万每年,设立个体户的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超过500万就变为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了。这个时候就可以设立个人工作室,不采用个体户的模式,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也就是说网红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自己的工作室,然后以这家工作室的名义跟网红所在的公会签订服务协议,该工作室为网红公会提供服务。


假设一个网红一年获得的收入是1000万,那么她就应该向工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所以它就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是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红所在的公会也是一般纳税人,所以说增值税的6%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公会是可以愿意承担这6%的增值税。网红所在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大多数的地方如果变为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会比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要高,通常在3%左右。所以说对于一个年收入1000万的网红个人独资企业,它交6%的增值税和交3%的个人所得税。前面已经提到6%的增值税公会愿意承担,实际上1000万的收入,网红需要缴纳的只是3%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30万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可以获得970万的税后收入!


通过第二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个人收入超过500万,年入规模在千万级的人来讲,他们比较适合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开展服务活动。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特殊情况的贸易活动,可以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某些个人收入特别高,达到千万级的,也可以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开展服务活动。我们分析的这两个案例,一个是贸易型的,一个是服务型的,所以说:针对业务特点选对个人独资企业这个法律主体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了做税务筹划,选对法律主体的类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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